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1、监督主体
(1)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治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岗位职责明确;
②具有符合规定的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人员数量满足监督工作需要且专业结构合理,其中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③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3)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评定,并向施工单位发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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