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 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 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 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 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 行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