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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成1、家庭收入:(1)工资性收入,如工资、薪金、奖金、津贴、 补贴等劳动报酬;(2)经营净收入,如农业、工业、服务业等经营所得;(3)财产净收入【注意】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3、家庭财产(1)动产: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及车辆;(2)不动产:房屋、林木等。(二)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程序1、调查时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2、调查方式:(1)入户调查;(2)邻里访问;(3)信函索证;(3、调查要求: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村(居) 民委员会可协助(三)信息核对与辅助评估1、核对时间: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 进行信息核对的提请后3
低保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1、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1)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①工资性收入。②经营净收入。③财产净收入。④转移净收入。⑤其他应当计人家庭收入的项目。(2)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2、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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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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