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1.提交材料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
(四)重新申请
第二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