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 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危险作业罪(新增)】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关 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