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危险作业罪(新增)】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关 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 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