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联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条 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