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 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22版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 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 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