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 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
【注】
(1)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由董事会予以保证;
(2)一般国有企业由主要负责人、厂长或者经理予以保证;
(3)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组织由投资人予以保证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 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