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导和监督管理:
①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矿山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矿山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③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③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煤矿、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矿山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3、培训:
①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矿山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
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
③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