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 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10)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生产烟花暴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四)安全管理
第十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
可证。
第十三条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