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 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 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 在15日内书面回复。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规定,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 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 告人数提出副本;(2)被告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受到侵害的证明材料;(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