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的一般原则
根据 2020 年 11 月应急管理部制定、 国家统计局批准的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的一般原则如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行业专项监管)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