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
①矿山井下作业;
②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③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
①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①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②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③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4)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5)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