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明确分管投诉处理的高级管理人员,设立或指定投诉处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分管投诉处理的高级管理人员、投诉处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应报行业协会备案。
3、不同情形处理投诉要求
证券经营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根据投诉请求的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本机构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在营业网点、官方网站等多种渠道展示投诉处理流程,公布接收投诉的电话、邮箱、通讯地址等信息。投诉电话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的,在客户服务热线中应有明显清晰的提示。
证券经营机构应在处理决定作出后,采取电子邮件、短信、信函或电话等方式告知投资者投诉的核实情况、做出处理决定的依据及理由,以及投诉人可以采取调解、仲裁、诉讼等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