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急处置措施的法定条件、主体和要求
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新闻媒体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地进行新闻报道
(二) 应急救援
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