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规定
(1)工程文件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形成,不得事后补编。
(2)每项建设工程应编制一套电子档案,随纸质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电子档案签署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的,可不移交相应纸质档案。
(3)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收齐工程文件并整理立卷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归档文件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向建设单位移交。
(4)工程档案的编制不得少于两套,一套应由建设单位保管,另一套(原件)应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