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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役权: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2、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不需要登记;但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3、土地上已设立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4、地役权的变动:同时享有/具有约束力
(5)地役权≠相邻权:
A.概念
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B.地役权设立时间:
合同生效时设立一一未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一一应书面
C.主从一起转: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反之亦然(供役地)
D.土地上已设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一一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来源: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026-02-24 10: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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