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导致的工程索赔,发承包双方可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格和工期:
①发承包双方应约定误期赔偿费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和赔偿费用上限。
③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时,误期赔偿费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
(2)因非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导致的工程索赔,发承包双方按本书17.4.3小节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3)因发承包一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在延长的工期内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发生工程索赔事件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