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是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大型商业综合体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各单位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同时,应当明确一个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者共同确定一个委托管理单位(如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统一管理单位, 并明确统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道等实施统一管理,同时协调、指导各单位共同做好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大型商业综合体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