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 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 (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