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1)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需储存的,还应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设施。
(2)批发业务企业,应具备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专用危险化学品仓库(自有或租用)。危险化学品不得放在业务经营场所。
(3)零售业务只许经营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①店面应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区保持500m以上距离。
③店面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危险化学品【小于50kg或50L】,总质量不得超过1t。
④店面内危险化学品摆放应布局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
(2)企业业务经营人员应取得资格证书。
(3)经营剧毒物品企业的人员,除具备以上要求外,还应经过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部门的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