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标志毁损的,管道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新
2.巡查
管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巡护人员发现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处理。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 擅自开启、关闭危险化学品管道阀门;
(二)采用移动
禁止在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
(禁止: 管道附属 5 米、河流 500、隧道 1000)
实施下列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的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 7 日前书面通知管道单位,将施工作业方案报管道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