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管道的安全标志及检查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三)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选址
第十九条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
(四)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设备设施的设置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