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4)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5)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8)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