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2、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3、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4、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
(1)勘察成果文件是设计的基础资料,是设计的依据
(2)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5、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6、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7、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8、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