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原料及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规定要求第二十九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5.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6.职业卫生培训要求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防护用品
7.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