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鉴定分类:
(1)按劳动功能障碍划分,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2、鉴定申请人:
(1)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2)鉴定委员会应在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
3、劳动鉴定争议处理:对鉴定结论不服的,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4、劳动能力复查: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