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 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