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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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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安全》教材精讲班(录播版)
授课老师: 张金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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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1)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消防验收备案表;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③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2)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实行抽查管理。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抽查结果向社会公示。(3)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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