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1)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消防验收备案表;
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③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2)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实行抽查管理。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抽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3)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