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的制度要求:
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条件下,为了达到有效银行监管的目的,监管当局必须强化信息披露监控机制,包括:
①日常监督机制。主要针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行为、特点,进行有效、稳定的信息披露监督,使其能自愿、真实、及时、准确地按照市场规则披露信息。
②惩罚机制。信息披露如果不符合要求,必要时可要求增加信息披露的内容甚至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③监管当局责任。法律赋予监管当局的责任越大,监管者的能力越强,揭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动机越强烈,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上造假的动机就越小,也越有可能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