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信息公开一方面可以促使信用优良的企业得到更多机会,对不良信用的企业 起到市场淘汰的效果;另一方面可以根据公开的信息对市场各主体进行监督和奖惩。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 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 分利用已公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 行为进行惩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建筑市场 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将信用记录信息与建筑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数据库相结合,实 现数据共享和管理联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