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
1.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2.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c
3.报废的原因有两种:
(1)一是由于使用年限过长或严重损坏,设备的功能丧失;
(2)二是产品不合格。以上两种情况都会危及安全使用,可能引发事故,所以要停止使用,予以报废.
使用单位是保障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
4.为防止报废的特种设备再次流入使用环节,特种设备报废必须进行去功能化处理,如将承压部件割孔、电梯部件拆解、气瓶压扁等使其不具备再次使用的条件。为了使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特种设备使用情况,特种设备报废后使用单位必须到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部门将报废的特种设备注销,交回使用登记证。
5.特种设备的设计使用年限由设计单位或制造单位提出,设备出厂时在使用说明书中明确.
6.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但没有达到报废条件,并且使用单位希望继续使用的,可以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以下程序,在保障安全使用的前提下继续使用:
(1)一是设备需要进行修理、 改造的,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修理、改造单位实施修理、改造后,按照规定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2)二是设备不需要进行修理、改造的,由使用单位申请安全评估,在经过具有相应许可资格的制造单位或其他专业技术机构安全评估,作出可以继续使用的结论
7.对按照以上要求通过检验或安全评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提供有关资料,在原使用登记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手续,方可使用。
8.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原制造企业不再承担相应安全责任,而是由对其进行修理、改造或安全评估的机构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9.对于允许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也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采取增加维护保养的频次和项目、缩短检验和检测的周期、增加检验和检测的项目等措施,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