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必须以依法订立的仲裁协议为前提
2、或裁或审制度: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二、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的内容(同时具备)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就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
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仲裁委员会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的其他争议事项无权仲裁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