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 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 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 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 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 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 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