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 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 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达到相同岗位、相同人员达到同等水平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 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 新技术、 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 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 技术特性,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