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的一般原则
根据 2020 年 11 月应急管理部制定、 国家统计局批准的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的一般原则如下:
(4) 从事煤矿、 金属非金属矿山以及石油天然气开采外包工程施工与技术服务活动发生的事故, 纳入发包单位统计。解放军、 武警官兵、 公安干警、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因参加事故抢险救援时发生的人身伤亡, 不计入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事故等级统计范围, 仅作为事故伤亡总人数另行统计。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