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的一般原则
根据 2020 年 11 月应急管理部制定、 国家统计局批准的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的一般原则如下:
(1) 跨地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发生的事故, 由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计。
(2) 两个以上单位交叉作业时发生的事故, 纳入主要责任单位统计。
(3) 甲单位人员参加乙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事故, 纳入乙单位统计。解放军、 武警官兵、 公安干警、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因参加事故抢险救援时发生的人身伤亡, 不计入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事故等级统计范围, 仅作为事故伤亡总人数另行统计。30日后(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后),按照死亡人员进行统计,并重新确定事故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