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任何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 有关证据。(救人不属于故意破坏现场)
第八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 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 报。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 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