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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体防护装备管理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个体防护装备,不得以货币或者其它物品代替,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收支。
2.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装备。
3.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耗的个体防护装备,应当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强制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