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规定
(1)地基基础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地基基础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工程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
②基坑工程设计应规定其设计工作年限,且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一年。
2. 地基
(1)天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经验公式计算等方法综合确定。
(2)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确定。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的加载方式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3)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变形观测,直至沉降达到稳定标准为止:
①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建筑物;
②软弱地基上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建筑物;
③处理地基上的建筑物;
④采用新型基础或新型结构的建(构)筑物。
3. 桩基
(2)桩基工程施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竖向承载力检验。承受水平力较大的桩应进行水平承载力检验,抗拔桩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
②灌注桩应对桩长、桩径和桩位偏差进行检验;嵌岩桩应对桩端的岩性进行检验;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留取;
③混凝土预制桩应对桩位偏差、桩身完整性进行检验;
④钢桩应对桩位偏差、断面尺寸、桩长和矢高进行检验;
⑤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
4. 基础
(1)扩展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筏形基础、桩筏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2)钢筋混凝土基础设置垫层时,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40mm;当未设置垫层时,扩展基础、筏形基础、桩筏基础中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70mm;
5. 基坑工程
(2)混凝土内支撑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排桩支护结构的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排桩顶部应设钢筋混凝土冠梁连接,冠梁宽度不应小于排桩桩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