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规定,政策制定机关不得制定的政策措施【新增】
(1)为招标人指定投标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2)要求招标人依照本地区创新产品名单、优先采购产品名单等地方性扶持政策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3)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区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
(4)根据经营主体取得业绩的区域、所有制形式或投标产品的产地设置差异性得分;
(5)规定直接以抽签、摇号、抓阉等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6)在获取招标文件、开标环节违法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其他特定人员到场;
(7)要求经营主体缴纳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