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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法律
规定
,
申请
强制执行的
期限
为()。
根据
法律
规定
,
申请
强制执行的
期限
为()。
来源:试题中心
2021-04-09 13:44:23
2011年司法考试
申请
法律
职业资格
相关
规定
应试人员达到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自2011年12月16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
法律
职业资格
、颁发《
法律
职业资格
证书》
申请
,并提交有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
法律
职业资格
、颁发《
法律
职业资格
证书》
申请
。 居住在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接到《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及办理
法律
职业资格
事宜通知书》后,可在台北市办理授予
法律
职业资格
、颁发《
法律
职业资格
证书》
申请
材料转递事宜
申请
授予
法律
职业资格
证书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
法律
职业资格
授予
申请
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申请
授予
法律
职业资格
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
法律
职业资格
,颁发《
法律
职业资格
证书》。
规定
期限
内未提出
申请
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来源:考试报名
2011-11-22 10:20:00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
申请
法律
职业资格
相关
规定
应试人员达到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自2011年12月16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
法律
职业资格
、颁发《
法律
职业资格
证书》
申请
,并提交有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
法律
职业资格
、颁发《
法律
职业资格
证书》
申请
。 居住在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接到《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及办理
法律
职业资格
事宜通知书》后,可在台北市办理授予
法律
职业资格
、颁发《
法律
职业资格
证书》
申请
材料转递事宜
申请
授予
法律
职业资格
证书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
法律
职业资格
授予
申请
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申请
授予
法律
职业资格
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
法律
职业资格
,颁发《
法律
职业资格
证书》。
规定
期限
内未提出
申请
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来源:考试报名
2011-11-18 10:48:00
法律
职业资格
证书领取流程:
申请
受理
法律
职业资格
证书领取流程:
申请
受理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受理
法律
职业资格
申请
,以公告方式确定统一受理日期。符合《国家统一
法律
职业资格
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规定
情形的人员,
申请
授予
法律
职业资格
的(以下简称
申请
人),应当在受理
期限
内通过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登录
法律
职业资格
管理系统,如实填写
申请
授予
法律
职业资格
信息
申请
享受放宽政策并达到放宽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的
申请
人,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申请
授予
法律
职业资格
,并现场提交户口簿原件。
申请
人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
职业资格
证书领取流程示意图:
来源:证书领取
2022-12-23 09:07:14
申请
法律
职业资格
注意事项
申请
法律
职业资格
注意事项 一、
申请
人更改姓名、身份证号码等重要信息,须出具公安机关或证件管理部门证明函; 二、
申请
人毕业证书未通过教育部学历认证机构查验的,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提交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的三、港澳台及国外学历(学位),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法律
职业资格
申请
授予
申请
表》中“毕业证书编号”统一填写“教留服认编号”。 四、
法律
职业资格
授予
申请
表填表注意事项: 1、学历栏填写您报名时提交的学历; 2、职业栏可填写公务员、职员、教师、军人、学生、无业等; 3、所在考区填写天津考区; 4、申领地为天津市,代码是
来源:证书领取
2013-11-26 10:06:00
2020年
申请
授予
法律
职业资格
与
法律
职业资格
证书颁发流程
根据2020
法律
职业资格
考试公告,司法部将于2021年1月中旬前公布主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2020年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持毕业证书等材料向司法行政机关
申请
授予
法律
职业资格
。一、
法律
职业资格
证书
申请
条件与材料符合《国家统一
法律
职业资格
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规定
情形的人员,
申请
授予
法律
职业资格
的(以下简称
申请
人),应当在受理
期限
内通过司法部网站登录
法律
职业资格
管理系统,如实填写
申请
授予
法律
职业资格
信息按照前款
规定
期限
不能完成审核认定的,经司法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延长
期限
的理由以司法部公告统一告知
申请
人。五、颁发
法律
职业资格
证书司法部根据下列情形,授予
申请
人
法律
职业资格
,并颁发相应的
法律
职业资格
证书:(一)符合《国家统一
法律
职业资格
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
规定
的条件,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颁发A类
法律
职业资格
证书;(二)符合《国家统一
法律
职业资格
考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
的条件,
申请
享受放宽政策,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颁发B类
法律
职业资格
证书;(三)符合《国家统一
法律
职业资格
考试实施办法
来源:证书领取
2021-01-05 13:35:00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流程
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根据
法律
规定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
期限
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
申请
,
根据
法律
规定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
期限
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
申请
,致使对案件纠纷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的
法律
后果。【选项分析】当事人
申请
鉴定,应当注意在举证
期限
内提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
规定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
期限
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
申请
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
法律
后果当事人
申请
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故选择B。
来源:试题答案
2023-11-01 10:17:41
通过
法律
职业资格
考试,是否可以
申请
基金从业免试科目?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
法律
职业资格
、资产评估师资格,或担任境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要提示:适用人员+认定条件+科目一《基金
法律
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可以注册!理解:等于协会对于这些人员在协会
规定
的条件下我默认你具有专业能力,再通过基金的
法律
法规就可以准予注册。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免考条件怎么
申请
?考生符合基金从业考试免考科目条件的,无需
申请
!基金从业科目一考试通过后,在科目一成绩有效期内直接让所在机构
申请
注册基金从业资格证即可。
来源:报考指南
2023-10-16 09:56:23
陕西
申请
授予2020年
法律
职业资格
与法考证书
申请
的公告
第1号依据《国家统一
法律
职业资格
考试实施办法》《
法律
职业资格
管理办法》和司法部公告等有关
规定
,现就陕西省2020年国家统一
法律
职业资格
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布以及
申请
授予
法律
职业资格
等事宜公告如下根据《国家统一
法律
职业资格
考试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规定
,主观题考试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
申请
人试卷卷面各题得分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考试成绩经核查并按
规定
通知本人的,不予再次核查。(三)审查、核查和审核认定自统一受理
申请
之日起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司法部报送书面核查报告的
期限
为二十个工作日。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司法部完成审核认定的
期限
为三十个工作日。四、其他事宜
申请
人现场提交
申请
材料、领取
法律
职业资格
证书,应当遵守国家、
申请
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
规定
,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法律
职业资格
证书的适用范围,适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相关
规定
。
法律
职业资格
管理的其他事宜按照《
法律
职业资格
管理办法》
规定
执行。
来源:证书领取
2021-01-13 09:29:00
申请授予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
法考证书申请
2020年法考证书申请
法考证书申请2020
2020年法考证书领取
怎样
申请
办理
法律
职业资格
证书
通过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
申请
授予
法律
职业资格
证书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
法律
职业资格
授予
申请
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
申请
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申请
授予
法律
职业资格
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
法律
职业资格
,颁发《
法律
职业资格
证书》。
规定
期限
内未提出
申请
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来源:报考指南
2010-12-26 09:39:00
<
1
2
3
4
5
6
...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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