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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网校王奕珃老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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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下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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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考试考完了,听了王奕珃老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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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学员,是不是都觉得试题很眼熟?在小学综合素质的真题中,小学材料分析题的教师观和教师职业道德、中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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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和学生观、幼儿的教师职业道德和儿童观,全部都考到了!惊喜不惊喜?233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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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喏,10小节课程,4个小时的课时时长,就能拯救备考时间少于7天的同学,轻松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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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试考试。自从2016年王奕珃首次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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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无数考生仅依靠这个课程7天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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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试。被无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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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奉为"考试圣经",且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并持续造福一大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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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就是这么神奇,233网校王奕珃老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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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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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考试技巧
2018-11-04 17: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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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考前救命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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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时间不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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拯救你!
……别怕,233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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拯救你!给你一颗速效救心丸!一、什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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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王奕珃老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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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仅受益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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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考试,也可用在别的考试上,一招学会,终生受益。试听考试学思维>>图来自学员的真实评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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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什么人群?备考时间少,基础不扎实,想临时抱佛脚,想一次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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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考试的同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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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形式是什么?以小学为例,各个班级包含的课程如下:3、单独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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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班级预计10月上旬预售,待上线后就可以购买啦!
来源:考试技巧
2020-09-18 18:09:00
教师资格备考
教师资格备考时间不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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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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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考不过都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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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学金申请学员通关经验分享【奖学金申请区|笔试通过率】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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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试成绩(233网校学员:王永芬)教育教学(小)总分8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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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考试通关经验分享,想不过都很难!感谢网校让我这个非师范生一次性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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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的考试。学习顺序是精讲班——习题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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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讲班主要是梳理基础知识,了解考试重难点,习题班是知道考试什么,了解考试出题的思路和规律,学习完这二个班次以后,对考试有了大概了解,然后就是做二套题,知道自己那个地方不足
考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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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对考试的模式做了解,也是很必要很有帮助的,王老师的一套方法对考试也是非常适用的。总体来说呢,就是多听课,对自己不熟的知识点做整理,利用零散时间记忆,适当做题,加上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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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法想考不过都很难呢。最后祝233网校的同学们都能顺利通过考试,一起加油。
来源:考试技巧
2018-05-31 09:04:00
教师资格通关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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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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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小亮点,杀伤力绝对爆棚!
5月10日,王奕珃老师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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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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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教大家如何“一本正经胡说八道”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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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面试。下面,小编先爆出直播的几个亮点,希望能对你的面试有所帮助!【购买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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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最后一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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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草>>】 1、要坚信:考官中一定存在着“脑残”!!! 一定有一个考官不知道你在讲什么! 60%的可能有2个考官不知道你在讲什么! 【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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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视频,立即查看>>】 小编提醒: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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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备考时间所剩无几,短期内如何确保早日通过考试?233网校讲师有妙招,立即查看>>
来源:考试技巧
2017-05-12 00:00:00
教师资格证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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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是一个神奇的存在!
233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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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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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是一个神奇的存在! 我在年前就报名了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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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的考试,但是真正开始备考是过完年以后了,大概备考了一个月的时间。因为我是零基础的,就想在网上报班学习,明确了方向以后,就在网上找各个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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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的试听课程来看,什么中公、华图、山香、对啊网,基本各大网校的试听课程全都看过了,发现里面的教师讲的课程实在是看不下去,就立即购买了233网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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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的课程。 在距离考试大概还有15天的时候无意中发现了我购买的233网校的课程里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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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点击试听>>),是王奕珃(试听他的课程)老师的课,好奇的看了一下,发现这个课真的是棒的不能再棒了!
来源:考试技巧
2017-05-08 1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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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资备考经验分享: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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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我一定能过
来自小编的碎碎念:“
考前
半个月,我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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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一遍,看完一遍,真的有种预感,我一定能过。”当年小编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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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的时候也是跟着王奕珃老师学习,也有同样的感觉,很神奇,很有魔力,结果也是一次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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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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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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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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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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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神奇与魔性可以试听课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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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听>>我88年出生,今年30岁,毕业已7年多,有着一份收入不错、但上班时间紧张的工作,有了孩子后总是觉得陪伴孩子的时间太少,加上听已退休的数学老师妈妈说,现在国家对教师的工资待遇逐渐重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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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神奇中间复习阶段,有段时间工作比较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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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个月,我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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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一遍,看完一遍,真的有种预感,我一定能过。想知道多神奇的小伙伴,可以自己买课来听,相信你会和我一样的感受。
来源:考试技巧
2019-04-28 10:56:00
教师资格备考经验
教师资格备考经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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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奕珃老师教你5个办法,1次性过全科
方法五……方法六……方法七……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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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关注王奕珃老师课堂,免费试听>>希望这篇笔记能解决大家的燃眉之急,233网校老师祝广大教资考生学有所成!
来源:小学综合素质学霸笔记
2021-09-08 17:09:17
综合素质备考指南
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考试题型备考时间
教资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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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通用试讲模板,直接背!
一、导入部分通用模板【学霸提示】试讲说课有一扣分大忌就是表演痕迹过重,让考官认为是提前背稿套用,这样很容易扣分。【解决方法】在逐字稿中加入口语化的词,并有适当停顿,反复练习直至说课自然。(一)开场语各位评委老师好。我是今天面试XX(学段)XX学科的XX号考生。今天试讲的内容是《XXXX》,下面开始我的面试/试讲。(二)导入同学们好,上课。那么在上课之前呢老师为大家准备了XXXX(图片/视频/故事/案例/音乐/游戏等),待会儿啊,我们一起来看一下。不过需要大家认真的观看(思考/倾听)。你有什么体会/感想?(停顿3秒左右)。好的,那么我们看完了。这位同学,请你来说一下。嗯嗯,非常棒,从你的回答中,就可以看出你刚刚看的/听的非常认真,这么快就能看出刚才老师呈现给大家的(图片/故事/视频/案例等等)所反映出的问题,也就是说呀(概括本节课的主题内容)那这节课我们就一起来进入今天的学习XXXXX。(板书课题)更多面试结构化,逐字稿示范,点击听课>>二、小结作业部分各科模板【学霸提示】由于各个学科涉及知识广泛,笔者主要总结了开头和结尾,能让大家在最短的时间内学会,并直接用于考场。课程类型适用类型试讲稿文科类1、探究类寻找生活中和…相关的事物。下节课和老师同学一起分享2、小记者作为小记者、小作家、小画家运用所学知识完成作品。理科类1、习题延伸完成书本后面的对应习题,并尝试一题多解,下节课分享。2、实践类将本节课学会的知识尝试运用在生活情境中。万能类1、分享类将本节课所学的知识回家后分享给家人或是朋友。【逐字稿示范】好的,那么本节课的内容呢就上到这里。接下来,老师要给大家布置一个小小的课后作业,希望下课后大家能够好好完成。请同学们……(作业内容),大家都清楚了吗?好的,非常棒。那么本节课就上到这里,下课!【思路点拨】除了根据课程的学科性质,还可以延伸学科,与其他学科交叉。例如:在英语课《The Spring festival》中,可以布置学生在课下制作美术学科方面的剪纸、对联、窗花等手工作品,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更多面试结构化,逐字稿示范,点击听课>>三、逐字稿示范笔者以小学语文为例,总结了小学语文逐字稿例题。教资面试通过率有70%左右,一次性合格并不难,关键还是要多看多练,熟能生巧。1. 题目:《母鸡》2. 内容:我一向讨厌母鸡。听吧,它由前院嘎嘎到后院,由后院再嘎嘎到前院,没完没了,并且没有什么理由,讨厌!有的时候,它不这样乱叫,而是细声细气的,有什么心事似的,颤颤巍巍的,顺着墙根,或沿着田坝,那么扯长了声如怨如诉,使人心中立刻结起个小疙瘩来。它永远不反抗公鸡。有时候却欺侮那最忠厚的鸭子。更可恶的是遇到另一只母鸡的时候,它会下毒手,趁其不备,狠狠地咬一口,咬下一损儿毛来。到下蛋的时候,它差不多是发了狂,恨不能让全世界都知道它这点儿成绩;就是聋子也会被吵得受不了。可是,现在我改变了心思,我看见一只孵出―群小雏鸡的母鸡。不论是在院里,还是在院外,它总是挺着脖儿,表示出世界上并没有可怕的东西。一个鸟儿飞过,或是什么东西响了一声,它立刻警戒起来:歪着头听,挺着身预备作战;看看前看看后,咕咕地警告鸡雏要马上集合到它身边来。发现了一点儿可吃的东西,它咕咕地紧叫。啄—啄那个东西,马上便放下,让它的儿女吃。结果,每一只鸡雏的肚子都圆圆地下垂,像刚装了一两个汤圆儿似的,它自己却削瘦了许多。假若有别的大鸡来抢食,它一定出击,把它们赶出老远,连大公鸡也怕它三分。它教鸡雏们啄食,掘地,用土洗澡,一天不知教多少次。它还半蹲着,让它们挤在它的翅下、胸下,得一点儿温暖。它若伏在地上,鸡雏们有的便爬到它的背上,啄它的头或别的地方,它一声也不哼。在夜间若有什么动静,它便放声啼叫,顶尖锐,顶凄惨,无论多么贪睡的人都得起来看看,是不是有了黄鼠狼。它负责、慈爱、勇敢、辛苦,因为它有了一群鸡雏。它伟大,因为它是鸡母亲。一个母亲必定就是一位英雄。我不敢再讨厌母鸡了。更多面试结构化,逐字稿示范,点击听课>>3.基本要求:(1) 朗读课文。(2) 边读边思考作者从讨厌到喜欢母鸡的原因。(3) 阅读第1、5自然段,体会作者用词的准确性和形象性。查看答案参考解析:【教学过程】(一)导入新课师:上课,同学们好,请坐下。很多同学家里都养了宠物,有没有同学愿意和大家分享一下,你们来说说家里养了什么宠物?生:养了一只小乌龟,它非常的安静。生:养了一只小猫,毛茸茸的,它喜欢睡在我身边。师:看来,我们的同学谈起自己的宠物都是滔滔不绝。今天我们要学习的课文,就和小动物有关,请大家打开课本,我们来学习《母鸡》。 (板书课题) (二)整体感知师:首先,请同学们自由地朗读课文,勾画出你不认识的生字词。 (板书“凄惨 颤 巍 嘎 撮 侮 雏”) 师:现在我们一起来读读黑板上几个生字。注意“撮”读平舌音,“侮”读第三声。(老师带读)师:解决了生字词的问题,现在请同学们再快速的默读一遍课文,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作者眼中的母鸡是怎样的?他对母鸡的态度前后发生了什么变化?好,时间到。谁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好,班长来。生:作者一开始讨厌母鸡,到后来不敢讨厌了。师:说的很好,读的很仔细,请坐下。同学们已经找出了作者态度发生的转变,那现在请大家根据作者的态度,把文章划分为两部分。从哪里划开呀?生:从文章的第三四段之间。 师:那现在,我想请大家读一读课文的前三段,找一找作者为什么觉得母鸡讨厌,有哪些词句表现了这一点。好,时间到。请语文课代表来说一说。生:第一段里的,“没完没了”“那么扯长了声如怨如诉,使人心中立刻结起个小疙瘩来”。师:你读的很仔细,请坐下。这说明母鸡怎么样啊,能不能用一个词来概括?对了,无病呻吟(板书)。还有吗?有没有同学从第二段找的?好,你来。生:“忠厚”、“趁其不备”、“狠狠”。师:不错,你接着说下这些词说明母鸡有什么特点?生:欺软怕硬。师:(板书)你非常善于总结,请坐下。老师还想到了一个词:暗箭伤人。(板书)哪位同学来说一说第三段?坐在窗边的同学,你来。生:“发狂”、“恨不能让全世界知道”。师:你觉得这说明了母鸡什么特点?生:自大,而且还爱炫耀师:非常准确(板书),请坐下。我们一起来看看,母鸡喜欢无病呻吟,而且欺软怕硬,有了一点成绩,就大肆炫耀,难怪作者要讨厌它了。现在我们一起来读一读这三段,记得在朗读的时候,读出作者讨厌母鸡的感觉。一二三,开始。 师:大家读的非常好,表达出了作者对母鸡的这种讨厌。(三)深入研读师:可是,作者是一直都很讨厌母鸡吗?不是的。那么请大家默读课文剩下几段,找出作者的态度为什么发生了变化。时间到,谁来说一说?你来。生:“它负责、慈爱、勇敢、辛苦,因为它有了一群鸡雏。它伟大,因为它是鸡母亲。一个母亲必定就是一位英雄。”师:非常好,请坐下。从一开始的无病呻吟、欺软怕硬到现在的负责、慈爱、勇敢、辛苦,母鸡都做了什么事,让作者这么夸奖它呢,请大家四个人一小组,讨论一下,我等会找小组代表来谈一谈。好,哪个小组先来说?好,第二小组。师:“一点儿”东西就“紧叫”;鸡雏的肚子“像汤圆似的”,自己却“消瘦”许多;给鸡雏取暖;任凭鸡雏在它身上调皮,“一声”也不哼。师:这些内容说明了母鸡怎么样呀?对了,慈爱(板书),请坐下,你们小组讨论的非常认真。第三小组也有话要说,你们找到了什么?生:“它总是挺着脖儿,挺着身预备作战,咕咕地警告鸡雏要马上集合到它身边来”,这说明母鸡勇敢。师:很好,勇敢(板书),还有吗?第五小组你们来说。生:母鸡“消瘦、夜间睡不好”,说明它非常辛苦。师:辛苦(板书),你们组找的很仔细,请坐下。母鸡为了自己的孩子,非常慈爱辛苦,时刻警惕外界的危险,同学们能不能想一想,当母鸡“咕咕地警告鸡雏”时,它会对小鸡说些什么呢?小鸡躲在妈妈的怀抱里会说些什么?你来说一说。生:鸡妈妈会说,你们要小心啊,不要到处乱跑,万一被老鹰抓走就糟了!师:说的很好,还有吗?来,你说。生:小鸡会说,哎呀吓死我了,还是在妈妈身边比较安全!师:大家说的都很好。那么老师想问一句,作者此时还仅仅是喜欢和赞美鸡妈妈吗?此时此刻,你感受到作者对母鸡究竟是一种怎样的感情呢? 生:敬佩、欣赏。 师:大家都说不是的,作者实际上是借赞美母鸡,来赞美母亲,此时作者不仅是“不敢讨厌”母鸡,更是钦佩、赞美母鸡,是对母爱的一种纯洁、神圣的尊敬了。请大家带着这种感情,我们一起读一读最后一段吧。(四)拓展延伸师:同学们想一想,刚才你们所说的鸡妈妈和小鸡的对话,是不是也曾经出现在你和妈妈的对话中呢?我想请同学们谈一谈,在你的生活中,妈妈有没有做过什么事让你觉得“辛苦、慈爱、勇敢”的?第一排最右边的同学,你来说。生:有一次下雨天妈妈来接我,我不小心摔倒受伤了,然后妈妈把你背回家的,衣服都汗湿了,你觉得妈妈非常的伟大。师:老师也这么觉得,你的妈妈真的很伟大。请坐下。(五)小结作业师:同学们,今天我们学习了《母鸡》这一课,感受到了老舍先生对于母爱的赞美,相信在你们每一个人的生活中,都有许多母亲为了你们做的令人感动的事。请大家在课下选一件事,写一小段话,下节课之前交上来。今天的课就到这里,下课!更多面试结构化,逐字稿示范,点击听课>>有任何备考问题和不懂的知识点,欢迎在下方留言交流~
来源:面试学霸笔记
2021-12-23 17:37:32
面试导入部分通用模板
面试试讲模板逐字稿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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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汇总,冲刺必看!(一)
考点一: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理念1.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此处的“法”是指“刑法”)2.思想渊源:(1)三权分立说:只有立法者才可以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司法者只能根据立法者制定的刑法来定罪量刑,刑罚的执行机构必须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来执行刑罚。(2)心理强制说:强调通过人对刑罚的恐惧心理来压抑、控制个体的犯罪欲望。3.思想基础:(1)民主主义:人民立法,由国民自己选举的代表组成的立法机关制定刑法,定罪量刑必须严格依照人民的立法去适用。(2)尊重人权主义:自由主义,法律应当具有预测可能性,不致使国民产生不安感,以保障国民的行动自由。4.核心理念:通过限制刑罚权,更好地保障人权。5.制约对象:贯穿整个刑事立法、司法和执行过程的始终,对立法者、司法者和执法者都具有约束作用。(二)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1.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规范司法机关的权力)(1)成文的罪刑法定(禁止习惯法):规定犯罪及刑罚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同时,我国不承认判例法,判例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即使是最高院作出的判例也只具有参考作用。(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事前的罪刑法定指的是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①为了保障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必须在行为前通过刑法予以规定,刑法原则上不能适用于其生效之前的行为。②但例外的情况是,在刑法有修改,新法比行为时刑法的规定对行为人更为有利(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更轻)时,从考虑被告人利益的角度允许新法溯及既往(只适用于未决案),这并不违背国民的预测可能性。(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刑法解释只能在法条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文义射程)内进行解释。类推解释是指当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时,适用与其构成要件相类似的法律规定。类推解释已经超出了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因此,从解释方法来说就是被禁止的。①禁止类推解释是指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是被允许的。②类推与扩大解释的区别:对刑法用语的解释有无超出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2.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规范立法机关的权力)(1)明确的罪刑法定:①在刑法具体规定犯罪与刑罚时,应当保证一般人可以看明白,达到国民能够依据法律规定预测某一行为法律后果的明确程度。②刑事立法与司法都必须贯彻明确性原则,即对罪与刑的规定、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判决书与起诉书等都必须符合明确性的要求。(2)合理的罪刑法定: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刑法具有谦抑性,刑法是规制公民行为的最后手段,因此刑法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刑罚的处罚范围与处罚幅度必须具有合理性。(3)适正的罪刑法定: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刑罚的规定应当符合罪刑均衡原则,即重罪重刑、轻罪轻刑。禁止不人道的、残虐的刑罚。 考点二:刑法的解释(一)解释的效力1.立法解释: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解释。2.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解释。3.学理解释:是指学术机构或学者个人的解释。【学霸笔记】刑法修正案属于立法,不属于立法解释,它是刑法典本身的内容。效力等级: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没有法律效力。(二)解释的技巧1.平义解释:是指按照该用语最平白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2.扩大解释:是指对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大于字面含义,但该含义仍处于该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内。例如,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包括裸聊)解释为传播淫秽物品。3.缩小解释:是指对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小于字面含义。例如,将刑法第111条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词典的含义是“关于某种情况的消息或报告”)。4.反对解释:是指根据用语的正面表述,推导出其反面含义。例如,14周岁及以上的人要对抢劫罪负责。据此,小于14周岁的人便无须对抢劫罪负责。5.补正解释:是指刑法条文用语表述有明显错误,只有通过修正、补正来阐明其真实含义。6.类推解释:是指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释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例如,将强奸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人,就属于类推解释。【学霸笔记】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都可能对行为人有利,也可能对行为人不利。对同一个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不可能同时既作扩大解释又作缩小解释。类推解释不是适用原则,而是创设规定,是立法行为,而非司法活动,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属于被禁止的解释方法。但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分标准:①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在词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内;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在词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外。②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国民的合理预期;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明显超出国民的合理预期。例1,将组织男性向男性提供性服务,解释为组织卖淫,属于扩大解释。例2,将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解释为包含通奸,属于类推解释。(三)解释的理由1.文理解释:是指根据文法、语法等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是否属于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2.体系解释:是指根据体系逻辑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在刑法体系中是否协调合理。例如,从文义上看,“伪造”可以包含“变造”,但是我国刑法在伪造货币罪之外又规定了变造货币罪,因此伪造货币罪中的“伪造”就不能包含“变造”。3.当然解释:是指根据形式逻辑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是否符合当然道理,在论证出罪时“举重以明轻”(重的行为都无罪,轻的行为更应无罪),在论证入罪时“举轻以明重”“轻的行为都构成犯罪,重的行为更应构成犯罪”。例如,“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判处死刑”,那么“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人”更加不能判处死刑。4.历史解释:是指根据历史的、发展的眼光从历史沿革的角度为解释的结论提供合理性。规范的保护目的就是规范保护的具体法益。5.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刑法规范的保护目的为解释的结论提供合理性。例如,无罪的人从羁押场所脱逃不构成脱逃罪,属于目的解释。【学霸笔记】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逻辑合理性,但该结论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四)解释技巧与解释理由的关系解释技巧是结论的生产者,解释理由是结论的论证者。对同一个用语作出一个解释结论,其解释理由可以选择多个,但解释技巧只能选择一种。【学霸笔记】通过任何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都不必然正确,也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考点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一)行为人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不要求这些义务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民商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可以作为义务来源,但是要求刑法必须将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为确认为犯罪行为,即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2.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必须考虑主体职务的具体内容,从而决定其是否有作为义务。3.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例如,成年人带儿童游泳时,就负有保护儿童防止其溺水的义务。4.法律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这里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合同行为和自愿接受行为。①合同行为:例如,出租车司机对自己车上男乘客强奸女乘客的行为不阻止的,成立强奸罪的帮助犯。②自愿接受行为:例如,将他人遗弃的婴儿抱回家中后,就必须尽抚养义务,如弃之不管导致死亡的,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二)行为人具有作为能力,能够履行义务如果没有作为能力,即使存在义务,也不构成犯罪。例如,小王带领小红(未成年人)去郊外游玩,小红不慎掉入河中,小王不会游泳,小红被水冲走死亡。本案中,小王虽然基于先行行为(带领未成年人小红外出)负有救助义务,但他缺乏救助能力,所以不构成犯罪。(三)行为人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履行了作为义务,仍然无法防止结果发生的,则不构成不作为犯。 考点四:介入因素与相当因果关系介入因素是指介于先前行为与最后结果之间的因素。介入因素在因果链条上的复杂性在于它不仅直接产生了结果,而且使得某些不会产生这种结果的先前行为和结果发生了某种联系。介入因素包括三类情形:①自然事件②他人行为③被害人自身行为(一)介入因素中断因果链条1.结果的发生归责于介入因素。【结果的发生只有一个因:介入因素】2.结果与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前行为不需要对结果负责,前行为不属于犯罪既遂。(二)介入因素不中断因果链条1.结果的发生归责于介入因素+前行为。【结果的发生有两个因:介入因素+前行为,只是两个因作用在被害人的时间不同】2.结果与前行为有因果关系,前行为人成立犯罪既遂。(三)介入因素是否中断因果链条的判断标准(异常+作用大)1.量的要求(作用大):介入因素对死亡结果的贡献率接近100%,单独介入因素就足以导致结果的发生。对此,一些不产生实质作用的干扰因素,如塞车、红绿灯等,不会中断前行为和结果的因果链条。2.质的要求(异常):介入因素需要独立发生+异常的(低概率事件)。如果是前行为通常会引起的一些附随行为或者其他后果,则不异常。例如,被害人被追杀,为了躲避而跳河不异常。另外,是否异常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境来判断,例如,坠崖很异常,但把一个重伤的人放在山崖边,被害人苏醒后因走不稳而坠崖就不异常。
来源:刑法
2020-10-15 08:24:00
刑法必背考点
刑法考前必背
刑法
考前
救命
考点汇总,冲刺必看!(二)
考点五:正当防卫(一)起因条件正当防卫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现实性。1.精神病人与未成年人的侵害:精神病人与未成年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属于不法侵害,故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2.动物侵袭:动物侵袭一般不属于不法侵害,将动物打死打伤的,可按紧急避险论处。但是,如果饲养人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的,此时动物是饲养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防卫人将该动物打死打伤的,属于正当防卫。3.对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侵害,只有当这种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有密切关系,且对个人利益有紧迫的危险时才可进行正当防卫。4.假想防卫的处理: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而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并进行所谓的防卫,就是假想防卫。通说认为,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有过失的按过失犯罪处理,没有过失的按意外事件处理。(二)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如果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时防卫,属于事前加害;如果在不法侵害结束后防卫,属于事后加害。二者都属于防卫不适时,不构成正当防卫。1.不法侵害的开始标准:一般情况下,只有当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才能进行防卫,对于预备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但是如果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经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2.不法侵害的结束标准: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现实、紧迫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就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注:在财产性违法犯罪中,犯罪人即使已经取得财物,但在被害人当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情形下,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实施正当防卫。例如,甲抢劫到乙的财物后逃跑,乙奋力追赶,追上甲后对甲使用暴力夺回财物,致使甲受伤。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属于事后加害。3.防卫不适时的处理办法:①故意为之,成立故意犯罪;②过失为之,成立过失犯罪;③无故意、过失的,成立意外事件。(三)意思条件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防卫意图。防卫意图=防卫认识+防卫意志1.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2.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3.以下情况由于缺乏防卫意图,不成立正当防卫:①防卫挑拨:这是指甲欲侵害乙,故意先挑衅乙,促使乙侵害自己,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乙。结论:甲不成立正当防卫,属于故意犯罪。②相互斗殴:这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意图而相互攻击,一般不成立正当防卫。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成立正当防卫。例如,一方求饶或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的,此时前者可以正当防卫。③偶然防卫:行为人并未正当防卫的防卫意图,但客观上符合了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制止了不法侵害。通说认为,防卫意图是必要的,因此偶然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一般认为以未遂犯论处。但如果主张防卫意图不要说,那么偶然防卫也属于正当防卫。(四)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的人身或财物进行防卫。1.对第三人防卫的处理:①故意为之,以故意犯罪处理;②过失为之,以假想防卫处理。2.损害第三人的财产: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人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而损害财物的,对于财物的拥有者而言,可能成立紧急避险。如果不法侵害人使用第三人财物对他人进行攻击,则不成立正当防卫。例如,甲抓起乙的名贵吉他向丙砸去,丙随手一挡导致乙的吉他损毁。这种损害结果与丙无关,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应当由甲承担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责任。3.共同侵害:不法侵害是多人共同犯罪的,对共同实行犯可以防卫;帮助犯如果也有攻击性侵害行为的,对帮助犯也可以防卫;但对幕后的教唆犯原则上不可以防卫。(五)限度条件防卫手段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1.防卫是否过当的判断依据:①必要性:是指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就不过当。如果不必要,就可能过当。②相当性:是指不法侵害越严重,则防卫级别也越高;不法侵害越轻微,则防卫级别也越轻。注:必要性是第一位的标准,相当性是第二位的标准。2.防卫过当的处理: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六)特殊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动,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注:特色防卫属于一种特殊的正当防卫,它必须具备正当防卫的其他四个前提条件,只不过在限度条件上略有放宽。 考点六:紧急避险(一)起因条件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必须存在现实危险。危险范围包括:1.不法侵害。例如,在被人追杀的过程中将路人的摩托车抢走。2.自然灾害。例如,台风、地震、海啸等。3.动物侵袭。如果动物是他人犯罪的工具,那么对动物的打击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而是正当防卫。4.假想避险:如果事实上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危险,进行避险行为,属于假想避险,其处理结果与假想防卫相同。如果存在过失,就是过失犯罪;如果没有过失,就是意外事件。(二)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对于尚未到来或者已经过去的危险,都不能进行紧急避险。如果事前或事后避险,属于避险不适时,其处理结果与防卫不适时相同。注:紧急避险的危险“正在发生”与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二者的紧迫性程度有所不同。前者的程度低些,后者的程度高些。(三)意思条件行为人要认识到自己是为了挽救合法权益而进行避险。注:偶然避险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制造了避险效果,但主观上没有避险意思。(四)对象条件紧急避险是损害一个合法权益保全另一个合法权益,它是“正对正”,区别于正当防卫的“正对不正”,因此,法律对紧急避险的限制要远远大于正当防卫。(五)限度条件紧急避险所保全的利益必须大于所损失的利益。否则可能成立避险过当。1.避险过当的范围:①保护较小利益牺牲较大利益;②保护利益与牺牲利益相等或无法衡量。2.避险过当的处理:避险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六)补充性条件紧急避险原则上必须是在迫不得已、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才允许进行,避险手段只能是最后的补充手段,是不得已而为之。不得已,意外着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可以选择。 考点七: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者在认识要素和意志要素上都存在区别。(一)直接故意:明知(必然+可能)+希望1.在认识要素上,直接故意包括明知结果必然发生和可能发生.2.在意志要素上,直接故意是希望结果的发生,对结果积极追求。(二)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1.在认识要素上,间接故意是明知结果可能发生。2.在意志要素上,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的发生,对危害结果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 考点八: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一)具体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具体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1.对象错误这是指行为人意欲侵害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认识错误所导致的。例:甲想开枪打死乙,实际上却把丙误认成乙而打死了丙。2.打击错误这是指行为人意欲侵害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是由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产生偏差所导致的,又称方法错误。例:甲想开枪打死乙,却因没有瞄准,打死了乙旁边的丙。注意:如果把打击错误比喻为“子弹错误”,那对象错误就是“开枪错误”。当行为人开枪之时,如果对射杀对象产生错误,就是对象错误;当行为人开枪之后,如果子弹发生偏差,则是打击错误。3.因果关系的错误这是指行为人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这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例如,甲为了使乙淹死而将其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水,乙摔死在井中。由于故意的认定不要求行为人明确认识因果发展的具体样态,而只要求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即可,所以,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并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2)事前故意(Weber的概括的故意):这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的情况。例如,甲基于杀害乙的意思而将乙勒昏,误认为其已死亡,为毁灭证据而将其扔下悬崖。事后查明,甲不是被勒死而是从悬崖坠落而死。通说认为可以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个整体,只要满足相当的因果关系,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3)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这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例如,甲准备将乙的贵重物品搬至院墙外毁坏,但刚拿起贵重物品时,贵重物品从手中滑落而摔坏。 注意:一般认为只要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就不能影响故意的成立。(二)具体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1.具体符合说:要求客观上发生的事实和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的事实在具体层面完全一致。如果具体不一致的,不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即: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还需要符合行为人的主观想侵害的对象。不仅要具体到:人或物,还要具体到:此人是谁。2.法定符合说:只要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二者在“在法定构成要件范围内”一致,就成立故意的既遂,不必要求具体一致。即:符合法律规定即可。只需要具体到:人或物,不需要具体到:此人是谁。3.对象错误的处理在对象错误上,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通常是一致的。例如,甲想杀乙,却误将丙当成乙杀害。(1)具体符合说:就甲的认识而言,乙与丙均属于具体的“人”,并且由于行为人杀害的也是具体的人,因而在“人”这一具体层面上,可以认为甲的主观认识事实与实际的客观事实一致。(2)法定符合说:由于乙、丙均是“人”,就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而言,在“人”这一抽象层面上,可以认为甲的主观认识事实与实际的客观事实在构成要件上是相符合的。4.打击错误的处理在打击错误上,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是不一致的。例如,甲想杀乙,却误伤丙,致其死亡。(1)具体符合说:故意杀人罪“禁止杀人”中的“人”应是具体的人,而非抽象的人。因此,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2)法定符合说:甲主观上想杀死“人”,实际上也有“人”被甲杀死,因此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注意: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最大的区别在于认为客观上不同的客体能否等价。具体符合说关注具体客体,认为每个客体都有其独特价值,不能等价。而法定符合说关注抽象客体,认为不同客体之间内在本质有相同点,可以等价。我国通说采用法定符合说。 考点九:抽象事实认识错误(一)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抽象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的认识错误。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例如,行为人主观上想盗窃,客观上实施了抢劫,构成盗窃罪的既遂。(二)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处理原则:以法定符合说为标准判断故意的成立,即在主观故意与客观事实的法律评价相一致的范围内认定是否成立故意犯罪。 1.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却触犯重罪:如果客观事实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客观事实,则按照轻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处理。该种情形不可能成立重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因为行为人没有认识到重罪的客观事实(但对重罪事实可能成立过失犯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2.主观上想犯重罪,客观上却触犯轻罪:如果主观故意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故意,那么,根据案件具体情形是否成立重罪未遂,这种情形有两种处理结论: (1)当案件存在重罪的实行行为,并导致重罪的危险结果时,则成立重罪未遂,同时也成立轻罪(既遂),认定为重罪未遂与轻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2)如果没有重罪的实行行为,也没有重罪的危险结果,则不成立重罪未遂,只是成立轻罪(既遂)。
来源:刑法
2020-10-15 08: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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