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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的年检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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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和评估 (1)年检的范围: 截止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本年度年检。 (2)年检的内容: 1)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2)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3)年检的程序: 1)领取或下载报告书; 2)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送年检材料,经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 (4)年检的效力: 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三种。后两者进行整改,时间为三个月。
基金会的年检和评估 (1)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检。报送前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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