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2)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3)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4)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起满2年
4、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