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 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 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 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